法律法规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区建设(房管)局、物业服务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各项经费的透明度,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运营,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的公示制度,我局根据杭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情况,经征求各区建设(房管)局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意见,拟定了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
  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公示内容见《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包干制)》示范文本(附件1);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定期公布其收支情况,公示内容见《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酬金制)》示范文本(附件2)。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的要求
  (一)各物业服务项目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经营收支情况。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5天,在当年九月底前和次年四月底前公布完毕;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5天,于次年四月底前公布完毕。
  (二)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应以张贴示范文本的形式,公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解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布资料(报告及照片)收录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档案中备查。
  二、各区建设(房管)局工作要求
  (一)各区建设(房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项目收支基本情况的公示工作。
  (二)各区建设(房管)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中指标内容的咨询,协调处理相关纠纷。
  (三)各区建设(房管)局应将本通知转发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
  (四)各区建设(房管)局对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房管)局将该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行为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物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项目主任考核相关规定对该物业服务项目主任进行扣分。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其管理的物业服务项目三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活动。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包干制)》
     2.《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酬金制)》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
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包干制)
(示范文本)
            小区(大厦)全体业主:
本小区(大厦)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根据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关于加强对物业经营性收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应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为更好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现将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布,时间为15天。有异议的业主,可与本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咨询,联系人:  ;咨询电话:      。
                                                                   单位:元
 
项      目
本期发生额
合  计
备 注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1.经营用房租金
 
 
 
2.停车泊位费
 
3.广告收入
 
4.其他收入
 
5.利息收入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支出
1.经营成本
 
 
 
2.补充物业服务费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4.补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5.税费
 
6.审计费用
 
7.其他支出
 
三、本期收支结余
 
 
四、历年收支结余
 
 
 
附:其他应专款专用的经费收支情况
 
项      目
本期收入
本期支出
本期结余
1.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修复补偿费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                          公布时间:     年     月    日
 
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一、《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包干制)》指标解释:
1.经营用房租金是指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所取得的收入。
2.停车泊位费是指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场地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停车所取得的收入。
3.广告收入是指利用电梯轿箱、灯箱、外墙、宣传栏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用房租金、停车泊位费以及广告收入之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是指上述1到4项收入总和在报告期内产生的利息总额。
6.经营成本是指取得经营收入而直接或间接发生、新增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等。
7.补充物业服务费是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不足的费用。
8.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是指按比例提取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所需的通讯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有关人员的工作津贴。
9.补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直接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用于弥补专项维修资金拨付额与申请额的差额部分的资金;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缴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资金。
10.税费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缴纳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11.审计费用是指根据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经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所产生的费用。
12.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修复补偿费是指在集中装修过程中,因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确定收取的一次性修复补偿费。
 
二、《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包干制)》填表说明:
1.物业服务企业填写收支情况报告时,应保证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本报告应公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5天,在当年九月底前和次年四月底前公布完毕。
    3.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解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公布资料(表格及照片)收录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档案中以备查。
    4.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仔细阅读收支情况报告中的指标内容,对报告中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咨询。
 
附件2:
 
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酬金制)
(示范文本)
            小区(大厦)全体业主:
本小区(大厦)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根据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为更好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现将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布,时间为15天。有异议的业主,可与本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咨询,联系人:                ;咨询电话:                。
                                                                              单位:元
项      目
本期发生额
合  计
备 注
一、物业服务资金收入
1.物业服务费(按合同约定应收      元)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①经营用房租金
 
 
②停车泊位费
 
③广告收入
 
④其他收入
 
3.利息收入
 
二、物业服务资金支出
 
 
 
1.人 员 费 用
 
 
 
2.公共能耗费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清洁卫生费用
 
6.秩序维护费用
 
7.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8.办 公 费 用
 
9.固定资产折旧
 
10.税      费
 
11.酬      金
 
12.管理费分摊
 
13.其 他 费 用
 
三、本期收支结余
 
 
四、历年收支结余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                           公布时间:      年      月      日  

 
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一、《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酬金制)》指标解释:
1.物业服务费是指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实际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总和。
2.经营用房租金是指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所取得的收入。
3.停车泊位费是指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场地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停车所取得的收入。
4.广告收入是指利用电梯轿箱、灯箱、外墙、宣传栏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用房租金、停车泊位费以及广告收入之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取得的收入。
6.利息收入是指上述1至5项收入总和在报告期内产生的利息总额。
7.人员费用是指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8.公共能耗费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值班室、监控室、保安亭、公共走廊、水泵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水、电费用。
9.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10.绿化养护费用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补苗费、农药化肥等费用。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11.清洁卫生费用是指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12.秩序维护费用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1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14.办公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交通费、房租、水电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15.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16.酬金是指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报酬。
17.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的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项目承担的管理费用。
 
二、《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酬金制)》填表说明:
1.物业服务企业填写收支情况报告时,应保证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本报告应公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每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5天,于次年四月底前公布完毕。
3.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解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公布资料(表格及照片)收录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档案中以备查。
4.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仔细阅读收支情况报告中的指标内容,对报告中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咨询。